原告嵇**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方**、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嵇**委托代理人钱**、夏**、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石**、被告方**、秦**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9日,被告方**驾驶被告秦**所有的皖h******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兴业路与中兴大街路口西侧时,与同向行驶的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安庆市立医院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锁骨骨折。本起事故经安庆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认定,被告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皖h******两轮摩托车在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843.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8520元、误工费5500元、残疾赔偿金462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35.63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500元、车*、停车费560元,合计82207.6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文书还有4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