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诉被告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下称“人寿财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宋**、被告人寿财险上海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6324元;要求被告人寿财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宋**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宋**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8日9时许,被告宋**驾驶牌号为沪c××小型普通客车在崇明区港沿镇小漾公路、建马公路路口处与原告骑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崇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龚**、被告宋**各负事故同等责任。
原告对自己的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险保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本文书还有2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