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丹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4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丹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8年1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丹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丹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垫付款673790.36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8日起...(本文书还有1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