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强与被告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x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瞿**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停止妨碍原告建房;2、赔偿原告损失385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告取得赣榆区塔山镇官庄村××宅基地一块,2016年3月18日,原告在建管所缴纳了5000元规划建设保证金后取得建房资格。2016年5月2日、10月4日原告两次共雇佣19人及铲车建房遭到被告阻拦,造成损失3850元。
被告瞿**辩称,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诉称的位于连云港市××××号宅基地归被告所有,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本院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1月27日,案外人张宜军向原赣榆县国土管理局徐山管理所...(本文书还有1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