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丹阳市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通泰公司)与被告肖*、肖*、丹阳丹京兴业服装有限公司(下称丹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丹阳市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项本金3225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计算标准:支付自2016年12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支付自2016年12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0.1计算);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4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7日,原告与中国工商银行丹阳支行签订编号为2014年丹保字052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在最高本金余额25000000元内对工行丹阳支行与江苏水中仙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在2014年5月27日至2017年5月27日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
2014年5月27日,原告与中国工商银行丹阳支行签订编号为2014年丹保字052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在最高余额30000000元内对工行丹阳支行与丹阳市水中仙东方会馆有限公司在2014年5月27日至2017年5月27日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期间为两年。
2014年5月27日,原告与中国工商银行丹阳支行签订编号为2014年丹保字052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在最高余额10000000元内对工行丹阳支行与丹阳市水中仙有限公司在2014年5月27日至2017年5月27日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期间为两年。
应...(本文书还有7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