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孟*、花**因与被上诉人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花**上诉请求:1.判令驳回花**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3.本案诉讼费用由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孟*、花**的权益。孟*原系天津市旭日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达公司)财务负责人。2008年3月至2015年8月,旭日达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扩大公司规模需要,委托孟*以公司名义向花**借款本息合计1811800元。其中借款本金500000元由花**委托其妹夫吕*印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同时孟*代旭日达公司在该收据上签字,但并未约定还款日期。2012年7月,经旭日达公司授权,孟*出面以旭日达公司名义向花**返还利息180000元,其余尾款、利息旭日达公司至今未还。该收据虽为孟*签字,但该笔...(本文书还有40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