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丹阳市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公司)与被告朱*、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要求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撤销手续;3.要求两被告支付违约金18757.64元;4.要求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0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紫竹园**幢**层**室的房屋,建筑面积为8...(本文书还有1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