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并给予上诉人退休之前的在岗职工同等待遇,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72条、73条之规定,退休是属于保险待遇的一种,保险待遇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之后的社会保险待遇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自2008年开始工作至2017年10月份,但被上诉人从未给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上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上诉人依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本文书还有1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