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丹阳市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公司)与被告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7月2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要求判令房屋内的装饰装潢归原告所有;3.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6月27日至2017年8月14日的租金20533元及自2017年8月15日至实际交接之日的占有使用费(按年租金154000元的标准计算);4.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2706.20元;5.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4000元不予退还;6.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原告将位于丹阳市万善公园宝塔路**号房屋出租给被告用于开办茶楼。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16年6月27日至2019年...(本文书还有2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