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剑川县锦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鑫公司)与被告赵**、被告剑川县瑞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辉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赵**、被告瑞辉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2月16日起至债务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和复利;2、判令被告赵**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万元整;3、判决确认:原告就一、二项诉请金额,对瑞辉公司位于剑川县金华镇东环路原“剑川县物资公司”住宅用地【剑国有(2003)字第jcjh04号】和房屋【剑房权证(200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瑞辉公司对原告第一、二项诉请金额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本文书还有3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