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王**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给付赊欠的购车款40000元;担保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依法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7200元(40000×20‰×9个月)到付清款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计:472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3日,经被告王**介绍并担保,原告将自己所有的红色车牌号为×××号主车,挂车牌号为新b××号普通货车出售给被告。当时约定,车辆成交款总价110000元,签合同时付50000元,剩余60000元分12个月付清,截止2016年12月底如不能按时付款,甲方有权收...(本文书还有2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