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理工大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系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案涉房屋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买取得,且房产登记薄上登记的是上诉人名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系被上诉人的公有住房,案涉纠纷为被上诉人内部因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上诉人系房屋合法权利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腾房并返还房屋。三、被上诉人主张案涉房屋为回购,并没有主张是单位分房引起的腾房纠纷,一审...(本文书还有25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