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被上诉人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继续履行合同,由被上诉人完成科研大厦b段加工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整改义务;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原审法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定上诉人承担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722200元与事实不符。2014年4月28日,上诉双方签订了《科研大厦b段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335万元,工程范围和内容包括有建筑垃圾的清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不依约清理建筑垃圾,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以及不能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等,最终合同解除,工程未完工。2016年4月21日,双方在高新区信访局、坏保建设局等部门参与下,达成共识:合同价款为335万元,因工程未完工,扣除55万元作为结算价款,剩余工程款在6个月内分三次付清。至此可见,双方对于280万元结算价款是认同的,但是《会议纪要》并...(本文书还有52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