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四平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秦**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四平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第三人秦**委托诉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直接向原告支付第三人到期债权工程款148642元及自2012年4月10日起利息等款项。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郊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执行立案(2015)西民执字第189号,第三人应给付原告借款本息等债务合计32万余元,期间,原告获知因第三人承建四平大禹加州湾一期1#楼部分施工项目,被告尚*第三...(本文书还有2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