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韦**、韦**、韦**、韦**、韦**、陈**、韦**因与被上诉人黄**、黄**、黄**、黄*、黄**、黄**、黄**、黄**、黄**、黄**、黄**、黄**、黄**、黄**、黄**、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兰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铁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华、吴*玲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卢蓓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韦**、韦**、韦**、韦**、韦**及其与上诉人韦**、陈**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黄**、黄**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期审理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6日上午10时许,除被告黄**外,本案其余被告携带铁铲、锄头、钢钎等工具,将原告2003年安葬在包伦坡(地名)的亲属韦**的坟墓捣毁,致使韦**坟墓墓碑被抬出,棺木盖被撬损。同时,被告还将原告2008年安葬的亲属韦国玉坟墓坟头的泥土扒开。目前,两座坟墓尚未修复。韦**、韦国玉坟墓被毁后,原告请求泗孟*人民政府处理,要求责令被告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泗孟*人民政府调解未果,于2011年4月20日书写《关于泗孟*屯长村外丰队韦**户与钦能村逢则队、板良队黄氏关于乜伦坡坟山纠纷的调查报告》呈送东兰县人民政府,东兰县人民政府收到该报告后,当作土地所有权争议,并于同年6月30日作出《关于乜伦坡山林(坟山)权属争议问题的处理决定》(以下称<处理决定>),认定乜伦坡为外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本文书还有63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