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凌**与被上诉人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宜州市人民法院(2016)桂1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的车辆。事实和理由:首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2014年间,小车由韦克龙实际使用错误。其次,一审认定案外人韦克龙转让车辆给被上诉人是善意取得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三个条件:1、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而在本案中,韦**在购买车辆时,已经发现车辆并非韦克龙...(本文书还有2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