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对于天城公司的实际损失有着充分的直接证据。联城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关于联城公司应当承担天城公司财产损失的期间问题。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2011年9月13日,联城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沙民初字第3835号民事裁定,将天城公司在西岗区法院的执行款1335472元予以冻结。2013年7月13日,该院作出(2011)沙...(本文书还有39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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