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宝鸡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宝鸡市科技信息研究所)、宝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宝鸡市科技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作出(2016)陕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田*不服上诉至宝鸡中院,宝鸡中院作出(2017)陕03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该案发回重审后,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被告宝鸡市科技信息研究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宝鸡市科技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起诉称,原告于1970年12月在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参加工作,1972年5月调至宝鸡市科技局工作,1976年7月又调至宝鸡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现名称变更为宝鸡市科技信息研究所)工作,系事业单位编制工作人员。原告在工作期间于1988年9月依据宝鸡市...(本文书还有1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