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喜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资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赌博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刘*喜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赃,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管制或拘役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3月,赌博人员李*、杨*在蚌埠市龙湖春天别墅区**号楼**单元**室、万达悦府**号楼**单元**室、宝龙公寓**号楼**单元**室内以“数花”的方式先后赌博20余场。期间,被告人刘*喜为赌博人员杨*先后三次提供赌资,第一次在龙湖春天的赌场内为杨*提供赌资2...(本文书还有10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