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视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李**、李*与被告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6月,被告为建设特莫图嘎查“三位一体”养殖基地基础设施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原告通过公开招标承包了该工程,2011年5月,原告将全部承包工程项目施工完毕,整体工程造价2684074元,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对于其中的“三通一平”工程造价506491元,被告却以“并非一事一议项目”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履行,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0649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2010年5月10日,巴镇特莫图嘎查公开招标沼气“三位一体”生态模式建设工程,原告中标,中标价...(本文书还有1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