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王**因征地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8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王**的委托代理人王**、林*,被上诉人承德市双**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政府)委托代理人陈*、孙*,被上诉人承德市双**水泉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水泉沟镇政府)委托代理人张**、朱**,原审第三人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委托代理人孙**出庭应诉。原审第三人承德市双**水泉沟镇大沃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沃铺村委会)经法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经国土资源部批准茅荆坝至承德修建高速公路(承赤高速)征用土地,途径承德市双滦区、双**、隆化县、滦平县、承德县等6个县区,批准建设用地1153.6985公顷。承赤高速公路建设,途经承德市××××村,需征占该村部分土地。承赤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单位是承赤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补偿款的全额支付;承赤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办公室是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由市交通局牵头、双**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具体负责征地拆迁转拨补偿款等工作;水泉沟镇政府负责补偿款的...(本文书还有4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