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沈*欣益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益源公司)、被申请人沈*奥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海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1.奥海公司、欣益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奥海公司实际参与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过程,实施了制造行为,应据此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损失赔偿的计算不应仅考虑现有证据中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成本价、销售价等,应以一审法院取证的税务记录为准。综上,请求改判或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奥海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本文书还有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