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汪**、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边**,云南辩策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磊与被告汪**、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6日、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姜**,被告汪**、李**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36028元,先由两被告在交强险内赔偿,剩余损失由两被告承担40%。2.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2016年2月1日1时10分,原告张磊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到石林县字路口时,与被告汪**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载李**)相*,致张磊、汪**、李**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本文书还有35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