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黄**、王**、王**、谭**、王**经合谋后在鹿寨县黄冕镇沟村屯商店附近以“黄某1雇请拉树的车子经过沟村压烂公路”为由,用三轮车拦路等方式阻挡运输树木车辆的通行,敲诈受害人黄某1得人民币15000元。
另查明,在共同犯罪中,系王**、黄**提起犯意,王**开自己的三轮车实施拦路行为,黄**跟被害人敲定15000元后,叫王**、谭**到被害人黄某1处拿钱,王**接钱后交由谭**保管。2018年1月11日,王**、王**、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月19日,王**到公安机关自行投案,黄**于同年2月26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五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敲诈勒索的事实。2018年5月18日,潘*1代为五被告人将...(本文书还有1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