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太平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75050元、评估费3500元、施救费800元,合计793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1日23时30分,原告杨**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六安市赤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齐云路交叉口南侧路段时,为避让其他车辆,撞上中间隔离花坛,致两车受损、杨**受伤的交通事故。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12月20日,原告为其所有的皖n××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处购买了车损险,保险期限为2017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太平保险...(本文书还有1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