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黑龙江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达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和达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代收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费16015元;2.要求被告返还不动产权证代办费200元;3.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违约金805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柏林春***小区**栋**单元**室房屋一套,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交房后180个工作日内由出卖人按合...(本文书还有1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