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因与格尔木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案,不服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28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何**在原审诉称,原告为青海省格尔木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集团)租赁户,2016年11月25日原告通过信息公开得知被告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对原告房屋的补偿标准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法律规定,且对原告温室大棚中种植的黑枸杞不予补偿,违法法律规定。另外被告依据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征收原告房屋及温室大棚,原告对此提出异议,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被告对原告等被征收人的异议请求置之不理,公示期过后直接印发并执行《征收补偿方案》存在严重违法,故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格尔...(本文书还有2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