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张**、梁**、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军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人民陪审员杨*礼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腾出非法强占原告的责任田,并判令被告梁**、张**无偿拆除在原告责任田上的全部建筑物及围墙;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梁**赔偿给原告非法占地损失70000元;判令张**赔偿给原告非法占地损失35000元;判令张**赔偿给原告非法占地损失8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89年泥阳村调整承包责任田时划给原告的2.36亩土地,位置在泥阳村东210国道东侧,土地四至为:东靠大渠,南靠张学文土地,西临210国道,北至张饶师住宅南院墙头。该块土地为坡地和台地,后因耀州区城区取土将其大部分挖为平地,2004年原告去西安打工,将该块土地委托给原告三弟张义文(已故)耕种,后*原告五弟张亲文继续耕种,在原告两...(本文书还有4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