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席**与被告刘**、天津市隆泰橡塑机械有限公司、天津市巨龙轮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天津市隆泰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泰橡塑”)、天津市巨龙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轮胎”)之委托代理人由迎翠于2014年10月16日到庭参加诉讼,于2015年1月7日开庭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席**诉称,被告刘**自2013年2月7日共向原告借款8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被告巨龙轮胎和隆泰橡塑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被告刘**担保,承诺与被告刘**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仍未偿还。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连带偿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5万...(本文书还有2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