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盾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邦公司)诉被告禹州市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盾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纪**、被告昊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盾邦公司诉称:2012年8月14日,昊天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保安人员,用于被告的“禹王*际广场”项目,约定每名保安每月支付1800元,每月工资总金额按照实际保安人数发放,逾期被告承担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公司从禹王*场无故不辞而别,再没有支付我公司一分钱的服务费。为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保安服务费46740元,支付违约金共计2327.65元,合计49067.65元。
被告昊天公司辩...(本文书还有2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