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与被告向**、朱**、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豫1627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向**、朱**、郑**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河南省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月12日河南省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6民终****号民事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告朱**、郑**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5.98万元及利息536.40万元;三被告偿还原告的垫支款87.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8月,三被告受他人所骗,签订了无法律效力的《太康县永登高速连接线新建工程黑河桥、永定河桥施工合同》,无法进入施工现场。为此,三被告在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同时,多次找作为公司项目负责人的原告寻求解决问题。基于同情心理,原告在合同诈骗人已被刑事逮捕的情况下,协调三被告与实际施工人吴**、刘*达成“三被告承担吴**、刘*施工队已完成部分工程款140万元,吴**、刘*撤离现场”协议,又在三被告的请求下,原告以月息2分的借款方式替三被告偿还吴**、刘*支付140万元,三被告才最终进入施工现场成为原告项目部黑河桥、永定河桥项目段的内部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本文书还有54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