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与上诉人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诉讼代理人甄**、魏**,上诉人李**及其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李**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王**将位于郑州市郑*新区××号银河丹堤**号楼**单元**层**号(郑*权证字第××号)的房屋产权过户到王**名下;2、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李**负担。事实和理由:王**与李**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并未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王**的诉讼请求不能因为李**拒绝履行合同就无法得到支持。王**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此房屋,李...(本文书还有2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