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与被告新乡市瀚峰神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峰神安公司”)、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瀚峰神安公司、郭**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瀚峰神安公司立即一次性清偿所欠原告的租金115340.76元;2、请求判令瀚峰神安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以欠租总额的1.2‰为准计算,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2015年7月15日暂定为460.8元)。3、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对其具有抵押权的车辆(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证编号:410011902836,车牌号:豫g×××××享有处分及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律师...(本文书还有2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