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孟*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孟*豪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豪自2016年10月份开始担任安匡某匡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大寺水稳站的会计,其工作职责为负责大寺水稳站建筑材料的现金发放。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孟*豪任会计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匡某匡亚公司材料款2191901.80元并在pc蛋蛋网上进行网络赌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被告人孟*豪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通过应聘到安匡某匡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班任现金会计,负责大寺水稳站负责收料和付款。同年10月份在网上下赌每次都是从主管穆*海涛那里支出穆*海涛支出310万,打的有条子,给他说是买料,到201...(本文书还有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