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巴东县楚尚云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尚云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楚尚云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谭**,被上诉人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楚尚云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谭**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谭**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楚尚云天公司与被上诉人谭**在《巴楚文化广场商铺联营合同》约定,双方成立合伙联营经营关系,且双方对权利义务经协商达成一致,由被上诉人谭**承担合同履行期间的包括消防在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楚尚云天公司作为联合经营房屋场所的提供者,对设置专用消防通道及独立的安全出口与疏散楼梯负有主要义务,而被上诉人仅负协助义务这一认定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2、一审法院关于被上诉人所购买的游乐设施是依据上诉人楚尚云天公司提供的场地“量身制作”的,在不符合场地的结构布局及安装尺寸的条件下已无使用价值的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楚尚云天公司为被上诉人谭**提供的场地形状为矩形,转角为九十度,建筑层高为标准层高,所以不存在根据场地量身制作无法重复使用的问题。且被上诉人谭**与深圳新天地游乐设施有限公司定制游乐设备,“定制”的意思是根据被上诉人谭**的设计理念,而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量身制作”。3、本案中,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沪华碧【2017】估字第10号《损失评估报告》中的评估意见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存在明显错误,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上诉人谭**订购该批游乐设施的时间为2014年10月15日,当时的最终订购价格为46万元,而上述鉴定报告的作出时间为2017年6月12日,时间间隔两年之久,该鉴定报告未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及游乐设施折旧因素,故上述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4、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楚尚云天公司与被上诉人谭**关于设置专用消防通道及独立安全出口与疏散楼梯属哪方义务的约定不明,因而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漏洞填补规则,但本案中,适用《合同法》第六十...(本文书还有8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