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诉被告张**、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计福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及其委托代理人孟**与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我与二被告系亲属关系。2002年前后被告张**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多次找我筹措钱款,用于诉讼。2013年5月25日,经双方核算,被告张**共欠我人民币239,400.00元,当日被告张**给我出具欠据一张,欠据中约定月利息1分,如果在2014年元旦前还款,被告张**给付我贰拾壹万元即可,此外,欠据中又约定,如果被告张**偿还了我在宫恩远处所借的17,000.00元欠...(本文书还有16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