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7日,上诉人张*以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注册成立自然人独资的龙信公司(未实际出资),张*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经营范围为秸秆技术研发、加工。2012年2月10日,黑龙江省农垦齐齐哈尔管理局(以下简称农垦齐齐哈尔管理局)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呈报《关于克山农场新建生物质固化燃料项目的请示》,其中载明投资方为龙信公司,以及建设地点、规模、内容、成效等相关内容。同年3月5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确认龙信公司符合备案条件,据此办理相关手续,尽快开工建设。同年5月,张*开始在其父亲张**曾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黑龙江省克山农场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克山农场建筑公司)占有使用的69257平方米土地上兴建龙信公司办公楼、厂房及附属设施。在此期间,张*以其个人名义或龙信公司名义向他人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以下简称克山县工商银行)、中国邮...(本文书还有165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