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程**、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
张*诉称,2016年5月29日2时00分,程**驾驶皖h×××××号重型货车由北往南行驶至东至县206国道线1278km+650m处,过路坑驶入左车道车前部与对向李*中驾驶的赣g×××××号车半挂牵引车赣g×××××车的车前部相碰撞,造成赣g×××××号车乘坐人张*受伤,车辆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程**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及李*中无责任。另查明事故车辆皖h×××××号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本文书还有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