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闫**因与被上诉人宫**、张**、于*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03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上诉人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宫**、张**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闫**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张**、宫**与于*于2013年2月26日签订的《大顶山林木及水库转让协议书》无效。事实和理由:闫**与张**、宫**夫妇系亲属关系。张**、宫**因本案涉及的林木所有权与他人打官司,闫**出于情面替二人借款,二人没能及时偿还欠款,闫**垫付了该欠款。2013年5月25日,经协商,张**夫妇为闫**出具239,400元欠据一份。张**夫妇到期未还款,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常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闫**申请强制执行,五常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案涉标的物予以扣押保全。这期间于*持虚假的《大顶山林木及水库转让协议书》提出执行异议。闫**认为,案涉标的物一直由张**、宫**夫妇经...(本文书还有43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