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王**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支倩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法定代理人李**、委托代理人代根军,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诉称:李**系李**与王**的婚生子,李**与王**二人2012年5月14日结婚,于2013年1月**日生育一子李**,2013年2月11日王**因家庭矛盾回娘家居住,李**及母亲多次去接,但王**一直不愿意回来。期间对李**不闻不问,不对李**尽抚养义务,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从2014年1月起每月支付李**抚养费800元,并补从2013年2月至2013年12月抚养费8800元(按800元/月计11个月),王**承担李**自2014年1月8日之前已经产生的医疗费9658.47元的一...(本文书还有2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