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诚信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云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代根军,被告诚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诉称:我与诚信公司于2004年6月15日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诚信公司于2003年6月16日与淮北矿业集团勘探工程公司(简称勘探公司)签***小区危旧房改造合同书,合同明确约定诚信公司应当为我办好房产证,产权费用由诚信公司支付,超面积部分办证费由双方协商,原则上按国家政策办理。诚信公司于2006年7月才将房屋交付,但至今没有给我办理房产证。故起诉要求判令诚信公司给我办理淮北市相山***小区2#**室房产证,安置房屋面积中的47.83平方米办证费用由诚信公司负担。
诚...(本文书还有19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