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王**主张权利的借据不是双方之间的结算凭证,而是业主单位煊泰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应由煊泰公司支付;该借据是附生效条件、附期限的民事合同,所附条件及期限尚未成就;该款为合伙期间产生的工程款,煊泰公司未向刘*拨付,尚欠刘*180多万元,让刘*先行支付王**10万元,违反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王**未作答辩。
王**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1.判令刘*偿还1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刘*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给王**出具借据一张,借据注明:今借到王**现金人民币100000元,此据借款用途...(本文书还有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