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人安阳市信合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一审判决书第一项,由569523.97元改判为2991771.97元及利息(按照月息2分,从2015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其他维持原判。3、补充意见:或发回重审。4、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含反诉费)及保全费、鉴定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在一审提供的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协议书补充协议》,双方均无争议,是本案涉及“施工合同”这一基础法律关系的主要证据,同样是上诉人计算工程款的主要依据。上诉人提供的承包工程图纸、施工日志、监理日志。上列证据证明上诉人施工过程,及完成的工程量。上诉人提供的工程验收报告、整改通知、竣工验收整改通知单、主体工程进度时间表、竣工验收意见书、已付款对账单、《鉴定意见书》,结合这些证据,《鉴定意见二》鉴定的数额符合客观事实。经过备案的合同优先于未经备案的合同,且备案合同在后,应当按照《鉴定二...(本文书还有21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