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东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投资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东南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是明确劳务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自愿以《劳动合同法》约束双方的劳务关系,该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审法院仅根据合同标题为《劳动合同书》却无视合同内容,就认定合同无效,一审法院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二)东南投资公司尊守并履行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的约定,在王**养病期间向其全额支付了工资,一审时东南投资公司已自认上述事实。东南投资公司应依据《劳动合同书》第十条的约定,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王**支付补偿金。一审法院未认定...(本文书还有4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