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安阳瑞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汽车公司)、孟**、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瑞丰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孟**、被告孟**、被告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瑞丰汽车公司返还原告租车押金42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利息从2012年11月16日起至付清押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判令被告孟**、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28日,原告(承租方、乙方)与被告瑞丰汽车公司(出租方、甲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载明“一、租赁车辆:二、租赁期限从2011年6月28日至2012年11月15日;三、押金:乙方在租赁甲方车辆期间需向甲方缴纳42万元作为租车押金;五、此车户主为乙方,但在合同期间本车权属本公司...(本文书还有2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