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7年5月1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明、刘*坤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路与货站北街附近,两人预谋由刘*坤扮演“失主”、李*明扮演“捡钱人”。刘*意将一个装有钱、卡的牛皮信封“掉”到地上,李*机捡起该信封并对被害人杨*称将与其平分牛皮信封内的钱物,后刘*机返回现场,以其包内物品丢失为由,要求检查两人包里物品,后由刘*现场负责打掩护并骗取杨的银行卡密码,期间李*机将杨*里的钱包(一张身份证、一张农业银行卡、若干会员卡及现金40元人民币)和一部oppo牌玫瑰金手机盗走。现赃款、赃物均未能追回。
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李*明、刘*坤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陈述、报案材料、辨认笔录等证据。
二、2017年6月2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李*明、刘*坤经预谋后,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明路厨具市场西门附近,采用上述手段,将被害人朱*包里的一部oppo手机和一张交通银行卡(卡号为:62×××97)盗走。后二人通过atm机盗刷了被害人朱*交通银行卡(卡号为:62×××97)6600元钱。现赃款、赃物均未追回。
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本文书还有4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