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恒治国与被害人郭某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三马路熊儿河桥西侧,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恒治国击打郭某鼻部、左眼下方,致使其鼻骨、鼻中隔、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及左眼下睑有一长1.5cm创口。经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郭某鼻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7年10月21日,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民警将恒治国传唤到案,其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2018年1月22日,被害人郭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恒治国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等损失暂计200000元。
2018年2月7日,被害人郭某申请撤回附带...(本文书还有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