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中行鼓东支行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原告汽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2、判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东路支行对王**名下的金额为370000元的定期存单(账号*******)以及金额为100000元的定期存单(账号为:40×××51)不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中行鼓东支行、王**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诉高峰、王**追偿权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融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王**、高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车辆损失9101元;二、王**、高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垫付的赔偿款364132.21元。一审宣判后,王**不服判决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本文书还有23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