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宜客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客隆公司)与被告无锡羿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羿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羿如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决定合并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客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施**,羿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宜客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羿如公司承担违约金6万元;2、判令羿如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日,双方签订《主购货协议》,根据协议第二十六条的约定,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羿如公司未按约定向其公司提出不再履行协议的请求,且羿如公司未按约定在合同期内向宜客隆公司处的租赁柜台进行商品陈*销售,根据协议第三十条的约定应承担违约金6万元。同时其公司保留追究羿如公司承担上年度交纳费*和奖励总金额...(本文书还有2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