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丰藏族乡红山口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山口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甘07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上诉人红山口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8)甘07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提起撤销权之诉已过一年法定期限,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关于终止郭登军签订郭秀兰草场承包合同的协议》是在2015年9月2日,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的期限应为2015年9月2日至2016年9月2日,纯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本文书还有3236字未显示)